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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公安局技防办印发对本市持有<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>的生产企业进行2008年度年检的通知


转载    本站原创    佚名   2011-02-25

【本网讯】为加强对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(以下简称技防产品)的质量行业监督管理,保证技防产品质量,根据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》(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公安部第12号令)的规定,决定对本市持有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》(以下简称《批准书》)的生产企业进行2008年度年检。通知内容如下:
   

 

一、年检范围

 

2008年12月31日前领取《批准书》,且《批准书》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技防产品生产企业(硬盘录像机生产企业除外)。     

二、通过年检的条件

(一)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),各公安分局、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(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)的质量行业监督管理。

(二)认真执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,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,并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。

(三)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(即2007年4月1日之后签发的)。

(四)积极配合国家、行业及地方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,且抽查结果为合格的。

(五)按时填报《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年检登记表》,见附件下载,本文最下处),并积极配合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做好年检工作。
    三、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

(一)申请年检企业应如实填写《年检登记表》,并于2009年3月31日前,将填妥的《年检登记表》(一式两份)和下列文件资料(同类技防产品只需一套申报材料)报送企业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:

1、各种型号技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核对后退还);

2、《批准书》正、副本原件。

(二)市局技防办将于2009年4月30日前,完成复审工作,并通报年检结果。

四、其它

(一)年检合格的企业,市局技防办应在其产品《批准书》正、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,同时加盖年检章。

(二)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企业,其产品《批准书》将无效。从2009年5月1日起,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生产和销售。

 

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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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下载文件:年检登记表-

 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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