电子眼设置的地点应当公开
11月21日至12月5日,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69号),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。原《规定》自2004年发布实施,至今已有4年时间。记者注意到,修订后的《规定》明确写明,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,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。
11月21日,公安部网站公布了《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全文,其中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的规定。
据了解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。实际执行中,一
千家安防网 佚名 02-25